當然我們在日常生活投資期間,一定需要有一定的甄別能力,不要盲目相信所謂的高收益低風險的投資產品,金融的邏輯一定是風險和收益是成正比的,就是收益越高,風險就越大。警方認定中晉資本集資款的大致用途,具體的法規(guī)可以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
1、被金融,投資詐騙怎么辦?
近幾年金融詐騙的案例特別多,尤其打著“互聯(lián)網金融”旗號的金融詐騙不勝枚舉?!爸袝x案”,“E租寶”案,“金鹿案”,不一一列舉,遇到此類詐騙的時候,首先肯定需要保留好證據,比如打款證據,合同證據等等,這些也都是后續(xù)需要提交經偵的必要證據。當然我們在日常生活投資期間,一定需要有一定的甄別能力,不要盲目相信所謂的高收益低風險的投資產品,金融的邏輯一定是風險和收益是成正比的,就是收益越高,風險就越大,
2、中晉資本集資詐騙案罰金3億,到底是先繳納罰款還是先還投資人的錢?為什么?
中晉資本被控集資詐騙案宣判,被告單位國太集團罰金3億元;實際控制人徐勤被判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認定其從2011年開始,非法集資400億,未兌付本金(注意是本金)48億,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是先繳納罰款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還是先將其個人財產兌付投資人本金?其實這個問題我此前就說過,對于追繳的集資款部分,肯定是全部直接按比例退還給投資人,這個沒人會動,也不會有人來分。
而對于國太集團的3億罰款和沒收徐勤個人的所有(合法)財產部分,這部分資金,會從集資款之外的財產中扣除和沒收,但是,扣除前,也會經過清算后,先賠付投資人未清償的部分,如果還有剩余,然后再清償其他債務,比如供應商貨款、場地租金、水電費等等,如果還繼續(xù)由剩余,再進行罰款和沒收程序,具體的法規(guī)可以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
當然,基本僅僅是退賠投資人這一輪下來,不論是集資款還是被告人自己的合法財產,也沒什么剩下的了,另外,還有個問題,根據法院的公告,目前投資人的集資款,公安機關還在繼續(xù)追查,清繳中,根據此前公安機關公布的消息,國太集團非法集資共計400億余元,絕大多數集資款被國太集團消耗、揮霍于還本付息、支付高額傭金、租賃豪華辦公場地、購買豪車、豪華旅游、廣告宣傳等,案發(fā)時未兌付本金共計48億余元,涉及1.2萬余名集資參與人。
這些錢,哪些會被追繳?其實這個問題,對于很多非法集資案件都有參照作用,比如對于e租寶、錢寶案等等。我們一個一個來講:警方認定中晉資本集資款的大致用途:1.支付利息、業(yè)務員傭金;(對于這部分,應該追繳,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但已支付利息部分的追繳難度會很大)2.公司員工的工資、獎金;(這部分要分開來看,如果是合法的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保護,合法經營部分發(fā)放的工資,不追繳,但是非法集資業(yè)務相關員工的工資,不受法律保護,追繳,但實際上操作難度較大)3.房租物業(yè)費用;(該部分不能追繳)4.為虛增業(yè)務收入,額外支付貿易補貼及獎勵;(待具體案情定)5.支付廣告費用;(廣告業(yè)務如果正規(guī)合法,不能追繳)6.徐某個人揮霍近5億元,包括購買豪車1.48億余元、豪宅3億余元、游艇1390萬、包機豪華旅游2300萬余元;(豪車豪宅等追繳后拍賣,包機旅游費用無法追繳)7.購買香港上市公司股權2.5億余元,
3、那些參與非法集資要不回來錢的人往往還會說很多牢騷話,你如何看待?
發(fā)牢騷屬于輕者,重者不僅僅是發(fā)牢騷了,而是憎恨這個社會風氣。一個保健品市場,一個金融市場的野蠻生長,造就了相當一批合法的騙子,讓許多中老年人深受其害,只能突出政府部門不做為,法律不做為才導致今天這個局面,參與非法集資,其后果自負,本人認為這是政府部門責任的推卸!因為,從諸多非法集資案例中,他們在短時間內之所以能集資巨額資本,是離不開政府部門,行業(yè)部門和新聞媒體給予騙子包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