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什么是兩年不可抗辯,值得跟大家說一說。兩年不可抗辯不賠的情況不可抗辯是萬能的嗎,兩年不可抗辯,就是這么不講道理,如果沒有兩年不可抗辯,或者是兩年內(nèi)出的險,王女士就有可能拿不到賠付了,兩年不可抗辯的威力就是這么大,關(guān)于兩年不可抗辯還有很多案例,公子翻了上百個案例,可以說兩年不可抗辯的法律效力是非??鋸埖?,絕大多數(shù)符合兩年不可抗辯的情況都能賠(不能賠的我后面講)。
1、保險中的“不可抗辯”條款是什么?對消費者有什么意義?
不可抗辯條款直觀解釋就是說,首先你在投保時對自己的健康狀況要實話實說;如果隱瞞過去的病例,合同生效2年內(nèi),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或拒絕賠付的;但是合同生效2年后,就不可以了。這個條款是為了減少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前的糾紛制定的規(guī)則,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投保人的權(quán)益,減弱了保險公司單方面的權(quán)益,對你的意義,主要是為了避免保險公司在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仍收取保費,在發(fā)生事故時又不理賠的情況出現(xiàn),讓你不再處于被動狀態(tài),這對你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不過,這個權(quán)益都是在你講實話的基礎上才有用的,不是熬過了2年就萬事大吉了,所以在買保險時,對自己的健康狀況一定要實話實說,才能得到不可抗辯條款的庇護。我找了《保險法》對不可抗辯條款的描述,感興趣的話,你可以看看,《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不可抗辯條款的內(nèi)容如下: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guān)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quán),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超過2年的不可抗辯條款都能理賠嗎?
不可抗辯條款雖然對消費者的要求非常非常寬松,但是也要建立在誠信投保的基礎之上,如果保險公司有證據(jù)證明投保人主觀上惡意欺騙保險公司隱瞞實情,不可抗辯條款則不適用。在選擇產(chǎn)品時,符合健康告知,能買則買,不能買就不買,很多人買保險的時候猶豫再三,總擔心保險不賠,其實,保險的賠付沒有那么難,理賠的標準只有一個:符合條款即可理賠,這時,有朋友會覺得:你看那個保險條款,它又長又寬,它坑我我也不知道啊。
到時候保險公司就是扯皮不賠,我能怎么辦?放心,如果保險公司真的耍無賴,不得不跟他們對簿公堂,咱們也不慫,我國有一套完整的司法體系,若是真的發(fā)生了糾紛,咱消費者是弱勢方,司法會有所偏向。一旦進入了司法環(huán)節(jié),真正弱勢的,其實是保險公司,在看過了近千份司法判例以后,我發(fā)現(xiàn)司法真的是站在消費者的一方。進入司法領域,我們老百姓擁有的武器很多,今天,我就跟大家有最重要的兩個武器:一個是兩年不可抗辯,另一個是《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23條,今天的文章,我們就來說說這兩條理賠神器,
2018年,坐標蘇州,王女士和某保險公司接連打了兩起官司,事情是這樣的:2015年6月1日,王女士和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重疾險合同,2016年11月15日,王女士確診慢性腎臟病5期,并于2017年3月開始透析治療,符合了保險合同中“終末期腎病”的條款,于是王女士發(fā)起理賠,2017年7月27日,某保險公司理賠人員進行保險事故詢問,緊接著,2017年8月1日,該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王女士在投保時未如實進行健康告知,其在之前(2014.04)因慢性腎小球炎進行過治療。
經(jīng)過兩場官司,保險公司被判賠償保險金:理由有二:1)慢性腎小球炎不是慢性腎臟病5期,合同成立前未發(fā)生保險事故;2)索賠/拒賠時合同成立已超過兩年,根據(jù)“兩年不可抗辯”,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屬于保險事故(上述這種情況)的應當賠償,如果沒有兩年不可抗辯,或者是兩年內(nèi)出的險,王女士就有可能拿不到賠付了,兩年不可抗辯的威力就是這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