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的兩項法律制度。其共同點在于強行性。依法實施的征收和征用,均僅依政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發(fā)生效力,無須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須服從、不得抗拒。征收和征用的不同點是:征收的實質是強制收買,征收的對象限于不動產,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且征收不發(fā)生返還問題,只發(fā)生征收補償問題;征用的實質是強制使用,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使用完畢后應當將原物返還于權利人,如果因使用導致原物毀損不能返還的,應當照價賠償。
財產權是公民重要的經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對公民的財產權做了相關保護規(guī)定,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3條進行了修改,將兩款改為了三款。
【憲法條文】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憲法第13條解讀】
財產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十分重要的經濟權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質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基礎,憲法在保護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公共財產的同時,也十分注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國家保護的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包括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繼承權。
繼承權是繼承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取得死者生前財產的權利,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必然延伸。目前,我國已有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制度作出了規(guī)定。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公民財產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征收和征用,是國家強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或者強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財產的制度,屬于一種例外規(guī)則。正像強制締約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則的例外、無過錯責任制度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一樣,征收和征用制度就是物權絕對性原則的例外規(guī)則。修改后的憲法第13條在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1款)的同時,規(guī)定“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第3款),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和共同經驗的。
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的兩項法律制度。其共同點在于強行性。依法實施的征收和征用,均僅依政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發(fā)生效力,無須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須服從、不得抗拒。征收和征用的不同點是:征收的實質是強制收買,征收的對象限于不動產,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且征收不發(fā)生返還問題,只發(fā)生征收補償問題;征用的實質是強制使用,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使用完畢后應當將原物返還于權利人,如果因使用導致原物毀損不能返還的,應當照價賠償。
產權是財產權利的簡稱財產的什么是產權的基本形式
房屋產權人與所有權人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
房屋產權人,即代表產權所有人(也就是產權擁有者),法律上認定的是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登記的合法擁有者。房屋所有人指的是“戶主”。
2、權利不同:
產權人包括擁有房屋一切權利,同時還包含房屋地契的權利,而房屋所有人只有房屋擁有權,沒有地契權利。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產權證上為一人,也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3、戶口關聯性不同:
產權人是指該戶的戶主,與房屋無關,可以既是戶主又是房屋產權擁有者,也可以不是戶主,卻是房屋產權擁有者。而所有人只能是戶主。打個比方,如果戶主改成你女兒,產權還是你的,房管局網上還是顯示是你的房子。
產權包括財產的什么權
概念不同。資產是指由企業(yè)過去經營交易或各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yè)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指任何公司、機構和個人擁有的任何具有商業(yè)或交換價值的東西。資產的分類很多,如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等。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