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不可抗辯條款的內(nèi)容如下。我找了《保險法》對不可抗辯條款的描述,感興趣的話,你可以看看,在買保險時,對自己的健康狀況一定要實話實才能得到不可抗辯條款的庇護,不可抗辯條款直觀解釋就是首先你在投保時對自己的健康狀況要實話實說;如果隱瞞過去的病例,合同生效2年內(nèi),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或拒絕賠付的;但是合同生效2年后,就不可以了。
1、保險中的“不可抗辯”條款是什么?對消費者有什么意義?
不可抗辯條款直觀解釋就是說,首先你在投保時對自己的健康狀況要實話實說;如果隱瞞過去的病例,合同生效2年內(nèi),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或拒絕賠付的;但是合同生效2年后,就不可以了。這個條款是為了減少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前的糾紛制定的規(guī)則,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投保人的權(quán)益,減弱了保險公司單方面的權(quán)益,對你的意義,主要是為了避免保險公司在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仍收取保費,在發(fā)生事故時又不理賠的情況出現(xiàn),讓你不再處于被動狀態(tài),這對你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不過,這個權(quán)益都是在你講實話的基礎(chǔ)上才有用的,不是熬過了2年就萬事大吉了,所以在買保險時,對自己的健康狀況一定要實話實說,才能得到不可抗辯條款的庇護。我找了《保險法》對不可抗辯條款的描述,感興趣的話,你可以看看,《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不可抗辯條款的內(nèi)容如下: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guān)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quán),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