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服務費賣車的4S點本身不屬于金融類企業(yè),也就沒有收取金融服務費這一說法。同時,選擇目錄金融機構,先交“金融服務費”,向貸款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合不合法,店收取金融服務費太過牽強,涉嫌超范圍經營,不合法,這個問答需要分為兩部分分析,金融服務費的屬性稱為銷售咨詢服務費更貼切,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概念。
1、奔馳事件揭開一個黑幕,金融服務費是否合法?對消費者而言不開票不上稅,稅務會出手嗎?
這個問答需要分為兩部分分析,金融服務費的屬性稱為銷售咨詢服務費更貼切,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概念。車行不開票不上稅,屬于涉嫌偷逃稅款的概念!一、金融服務費賣車的4S點本身不屬于金融類企業(yè),也就沒有收取金融服務費這一說法,其本質是作為介紹人,讓貸款買車的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達成貸款行為而擔當咨詢服務的角色。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太過牽強,涉嫌超范圍經營,不合法!“金融服務費”既然不是金融機構收取的費用,那么只能理解為車行巧立名目收取的額外費用!消費者明顯知道這筆費用不合理,貸款買車時乖乖交錢的原因,無非是貸款綁架的緣故,
簡單描述就是,不交錢不給辦理貸款。且貸款的金融機構非消費者自選,只能在車行提供的目錄里面選擇,同時,選擇目錄金融機構,先交“金融服務費”!這就是車行的套路,愛貸不貸!這樣的套路,不僅僅出現(xiàn)在奔馳車行,目前在車市具有普遍性!無論稱謂“金融服務費”還是其他名稱,其作為車行的收入重要組成部分,摘掉這個毒瘤難度很大!同時也反映出車行競爭激烈,合理利潤被一再擠占選擇的無奈之舉!向貸款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合不合法?主要看車行事先是否向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且“金融服務費”這個名稱實在別扭!事前告知是界定車行有沒有欺詐的重要指標!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車行在銷售行為之前未告知消費者“金融服務費”這一項目,屬于違法!二、不開票不上稅1、不開票銷售方不開發(fā)票是否違法?根據發(fā)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沒有明確索要發(fā)票,銷售方履行告知義務后可以不開發(fā)票!同時,不開票并不屬于不交稅的理由!根據征管法相關規(guī)定,經營主體未(不開票)收入,屬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必須申報繳納增值稅以及相關其他稅費!現(xiàn)實工作中,對于不開票收入在執(zhí)行過程中,多數(shù)經營主體嚴格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同時確有少部分借此逃稅的經營主體!因此,不開票不一定違法,但藏匿收入,不依法申報繳納稅費的行為一定違法!2、不上稅不上稅包含了兩部分內容:未依法申報繳納稅金和依法免征稅費!根據現(xiàn)行稅收優(yōu)惠政策,相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針對特定條件和特定項目,相關納稅人有條件的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車行作為規(guī)模經營主體,不可能所有稅種均享受免征!這種極端情況出現(xiàn)的概率比中500萬彩票的概率還要低!未依法申報繳納稅金就杯具了,這是典型的偷稅違法行為!納稅人無論采取什么行為,多列費用支出,亦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即為偷稅,
2、涉事奔馳4S店的金融服務費,稅務調查已經出來了,有幾點疑問專家來解讀?
我在國產品牌4S店做過財務工作,我將我經辦過的汽車的資金周轉流程講一下。一、4S店向廠家提出訂單,銀行根據訂單審批貸款額度給4S店,將貸款資金轉給廠家,廠家收款后將車發(fā)給4S店,將合格證和鑰匙發(fā)給銀行指定的監(jiān)管公司在4S店里的監(jiān)管員,二、購車者支付購車首付款、4S店墊付汽車出廠價的余款,以出廠價格的全款打入銀行指定的贖車賬戶,監(jiān)管公司的監(jiān)管員確認好后,根據車架號移交相關車輛的合格證和鑰匙。
三、4S店陪同購車者上牌(或代上牌),然后將車輛的上牌手續(xù)證書移交給汽車按揭銀行,銀行再將汽車按揭款項打到4S店賬戶上,西安奔馳4S店將本來應由4S店先行支付的汽車贖合格證和鑰匙的義務,轉嫁給購車者,并向購車者收取所謂的金融服務費,達到了一物兩吃的效果。陜西元勝汽車公司只是4S店使用的白手套而已,4S店偷漏稅的途徑:各種不開票的服務費、代收費(多收取部分)、不開票的維修費、裝璜費、精品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