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第四章行政措施的法律責任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外部審計機構及相關人員在進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審計。不得有下列行為:(1)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2審計并報送中國保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審計,(2)保險公司報送中國保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審計-3/及相關材料含有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遺漏審計發(fā)現的問題;(3)中國保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被審查的高級管理人員原任職保險公司Submit離任-1報告、原任職保險公司,(4)審計期間人員發(fā)現的問題審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審計對象的重大責任未被發(fā)現,或...
更新時間:2024-01-22標簽: 離任審計保險公司報告保險公司離任審計報告 全文閱讀